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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黃煥仁/高雄報導
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經查該女於114年5月2日16時許與友人前往旗山區拜拜,返程時遭友人趁其不備在小港區某路邊親吻,本案嫌疑人筆錄已由新興分局製作完成,另該分局亦將通知被害人至該分局製作筆錄後,案轉本分局接續辦理。
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,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
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提供